可以把財產全留給孝順的孩子嗎?
文/蔡麗雯律師
之前在《可以自己安排身後事嗎?淺論遺囑的效力》一文中有提到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剝奪不孝子女的繼承權,或者讓不孝的子女只能在特留分的範圍內為繼承,其他都留給孝順的子女,然而除了上開方法外,在生前還有沒有其他處理方法呢?
如果財產充裕,其實生前可以考慮把部分現金或不動產透過生前分年贈與的方式逐步移轉(當然相關的贈與稅、土地增值稅也是要考慮好),降低遺產總額,盡可能將財產在生前就交給孝順的子女。蓋依民法第1173條:「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生前贈與,除非是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三種原因而為的生前贈與,才會是屬於應受歸扣的贈與,否則就沒有歸扣的問題。且即便是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三種原因,依照但書規定,如果贈與人有表示這筆贈與不用歸扣,基於尊重贈與人的意思,則該贈與也不用歸扣,此時建議寫下書面的贈與契約,以保存證據,甚至可以搭配見證人見證或錄影,避免將來其他繼承人主張受贈人是趁著被繼承人神智不清下擅自為之。
雖說生前處分並不一定是個壞事,但奉勸每個父母為了自身權益,還是小心為上,以免原本以為孝順的子女,得了錢財就不聞不問了。至於有什麼保障方法呢?首先,可以在贈與契約中附上負擔,如贈與的不動產要無償讓父母住到終老、受贈的子女要每月給父母多少錢直到父母終老等等,如果將來哪一天子女沒有做到,依照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父母除了可以要求子女履行約定外,亦可撤銷贈與把贈與的財產拿回來。
除此之外,父母也可以選擇財產贈與後,再讓受贈的子女把財產信託回來給父母擔任受託人,如此一來財產雖然實質所有權人雖為受贈的子女,但名義上財產是在受託人名下,原則上子女就無法拿受贈的財產去貸款設定擔保或逕自處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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