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自己安排身後事嗎?淺論遺囑的效力
文/蔡麗雯律師
在宮廷劇中,常會出現皇帝駕崩之前留有遺詔將皇位指名傳給某位皇子、甚至皇孫,亦即將大片江山由單一皇子、皇孫繼承。而日前外傳金馬影帝陳松勇也將自己留下的財產分給了外傭,所以真的可以自己安排身後事嗎?
依據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遺產繼承人的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而確認了順序後,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原則上是平均繼承,然而即便是同順位法定繼承人,親疏遠近仍有不同,有時甚至被繼承人與非法定繼承人的關係比法定繼承人更加親近,到底被繼承人能否打破平均繼承的規定?關鍵在於民法的遺囑章節。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也就是在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的情形下,可以遺囑為自由的處分,自然就無庸依前揭規定讓繼承人只能平均繼承了。
至於遺囑要怎麼做,民法第1186條以下有規定遺囑的要式條件,我國承認的遺囑態樣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五種,只要符合要件,遺囑都為有效,相反地如果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要件,生前所為的規劃很有可能後輩不願遵守遺囑人意志,白忙一場。雖說五種遺囑方式的法律效力均相同,但訂立遺囑的時候,建議考量日後糾紛發生的機率,如選的遺囑方式不適宜家族特性,最終仍然不免引發爭產涉訟的糾紛。怎麼說呢?首先自書遺囑最簡單,也能保有私密性,不用麻煩他人,但因為無見證人,常會遭人質疑有偽造、變造的可能性。而代筆遺囑雖有見證人,但見證人會先亡故還是遺囑人會先亡故,誰也說不了準。較具有法律效益應為公證遺囑或密封遺囑,因為通常法院會相信沒有公證人會為了某個特定人砸自己招牌,所以推翻難度較高,但手續較為繁複、成本也較高。
有效的遺囑可以讓遺囑人在財產分配上處分較為自由,除了可以指定遺產由何人繼承外,也可以將遺產分給非法定繼承人,但仍受有一定限制,即前述提及的「關於特留分規定」。是在不考慮喪失繼承權事由的情形下,如明明有其他法定繼承人在,卻在遺囑訂定:「本人之全部財產由A一人繼承」,或是於遺囑中訂定:「本人之全部財產全都給A(非繼承人)一人」可能就會影響其他繼承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特留分保障之問題。雖非導致整個遺囑都無效,但其他繼承人可能會以訴主張特留分。所以以現行法規定來看,雖然大家可以透過遺囑(遺詔)來就身後留下的財產預做規劃,但千萬別以為只要自己在遺囑做了交代,就可依自己意願分配。
最末提醒大家,既然寫了遺囑,自然是希望讓後人按照自己的規劃處理身後財產,所以務必要留人知悉遺囑的存在,否則活著的人沒一個人知道遺囑的存在,根本無法依遺囑執行,那是寫心酸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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