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0日 星期一

頂罪或藏匿人犯,該當何罪?

頂罪或藏匿人犯,該當何罪?


文/古旻書律師

趨吉避凶是人之常情,因此如果發現自己可能因為涉及刑事責任即將受罰時,有些人不免會希望能透過某些方式逃避責任,例如常聽到要別人出面頂罪,或是透過他人協助逃亡無蹤等等,那這些出面頂罪或是協助逃亡的人,是否有法律責任呢?


事實上,協助他人逃亡是有刑事責任的,這規定在刑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當去協助一個犯人,或是經過合法逮捕的被告,甚至是已經關押在看守所或監獄的被告或受刑人逃亡,或是將他藏匿在例如家中的密室、偏遠的山區據點之類的狀況時,這個協助的人本身最重可以被判處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同樣道理,在同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針對例如大哥出事小弟出面自稱是行為人扛責任的狀況,或是例如駕駛酒駕出了車禍,而由副駕駛座或是後來到場的他人留在現場自稱是駕駛等狀況,都會被認為是意圖為了掩飾真正犯罪行為人而做的頂替行為,也需要負擔跟同條第1項相同的刑事責任。

至於如果為了讓他人在刑事案件中取得有利結果,而去進行偽造、變造證據,或是隱匿、消滅證據,或是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等行為,本身也會涉及刑法第165條的刑事責任:「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要注意的是,依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5108號判決意旨,本條的規範目的僅限於「刑事案件」當中的證據,於民事案件並不適用。另外,同法第166條規定:「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也就是如果能在受虛偽證據影響的刑案確定前坦承犯行的時候,有減輕或免除刑責的規定。

最後,刑法考量人之常情,倘若協助逃亡、頂替或是偽造證據等等行為,係基於一定身份的關係所為時,於刑法第167條有特別的減輕或免除刑責規定:「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話雖如此,亦不表示就一定能夠完全免除相關的刑事處罰,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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