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活動的相關規範
文/蔡麗雯律師
隨著九合一的選舉日益逼近,各候選人的宣傳車穿梭在大街小巷廣播放送,各種造勢晚會也遍地開花,好不熱鬧,但也有人認為這些宣傳活動已經干擾到住家的安寧,甚至覺得四處旗海飄揚,有礙觀瞻,到底這些競選活動有沒有相關規範呢?
事實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0條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其實競選活動是有時間限制的,但往往各競選人為了讓自己早一點出現在選民的面前,而提早進行競選活動,甚至為了搶好位置,往往時間還沒到就已經插旗卡位。
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4條:「政黨及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違反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第56條第1款:「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公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是有規定不能妨礙居家安寧的,且應在每天上午7點到晚上10點為之,否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是可以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的,經制止不聽者,甚至可按次連續處罰。雖然就上午7點到晚上10點的競選活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本身並沒有處罰規定,但這並不表示競選活動可以為所欲為,而是會另依噪音管制法處理。若經檢測超過擴音設施管制標準,可依噪音管制法開罰3000至3萬元,未改善按次處罰。
至於旗幟部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指定之地點,不在此限。」一樣對於可以設立競選廣告物的地點等是有規定,違反規定者可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處以1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另一種可能會造成選民困擾的競選活動,可能是候選人的電話語音拜票,此部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似無特別規範,亦即若是在可為競選活動的時間,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本身似乎並沒有處罰規定,至於如何取得電話號碼,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則是另一個問題了。
候選人為了刷存在感博取支持,雖非不能進行相關競選活動,但千萬要注意相關規範,免得拉票不成,反而造成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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