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請吃魯麵是賄選?
文/蔡麗雯律師
日前有新聞報導台南地檢署在反賄選座談會,有候選人舉手表示請吃魯麵會左右選情,到底請吃魯麵算是賄選嗎?
首先,法律規定的賄選,規定在刑法第144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可以從這些規定看出,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什麼叫做「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然而或許會有人說之前不是說超過30元就是賄選了嗎?
事實上,民眾之所以會有此印象,起源於法務部曾經於第○三六八八五號函所列『賄選犯行表列』事項,於該『賄選犯行例舉』第貳項前記載:「候選人分送之競選文宣,除現金或現金之替代品,如:電話卡、儲值卡、提單等外,以介紹候選人為內容之單純文宣品,或以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三十元以下之單純宣傳物品,如:原子筆、鑰匙圈、打火機、小型面紙包、家用農民歷、便帽等,依當今社會大眾觀念,尚不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僅係候選人主觀上作為加深選民對其印象之用,尚難認涉有賄選罪嫌。」所以此僅是一個舉例,並非絕對的標準,否則以現今百物齊漲,隨隨便便一個競選總部成立大會炒熱氣氛的米粉、貢丸湯都可能超過30元。所以重點應該回歸到法律上的規定,視具體個案就行賄、給付的標的,主觀上有無行賄意圖及客觀上是否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的投票意願來決定。
總之,30元並不是賄選的絕對標準,如果真的要送小物給選民,或請吃東西,又擔心會因此被懷疑是否賄選,當然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要送,畢竟一旦被人檢舉接受調查,不論最後是否被認定成立,此中過程也是活受罪。且選舉的重點,應該不是有沒有送小東西或請吃魯麵,而是依據政見跟表現來決定把票投給誰吧!至於魯麵到底能不能動搖大眾的投票意願?各位看官覺得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