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7日 星期三

淺聊民法的僱傭、承攬與委任

淺聊民法的僱傭、承攬與委任


文/古旻書律師

自從外送平台興起之後,除了讓我們不用出門靠著手機點餐就能享受美味餐點外,也掀起一陣斜槓外送的風潮,隨之引起討論的便是與外送員的權益習習相關的問題:究竟外送員與外送平台間,是何種法律關係?


之所以會引起此種討論,是因為在我國 #民法 規定中關於此種一方為某一方作事、另一方給付金錢作為代價的契約典型態樣大致可區分為 #僱傭 、 #承攬 與 #委任 三種,而這三種分別對於作事的那方與付錢的那方定有不同的權利義務規範。一旦雙方發生爭議時,法院會先對契約性質定性後,才能進而判斷雙方有無違反該契約類型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因此契約的定性被認為是歸類入那一類型的契約是非常重要的。

民法第482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現實社會中典型的僱傭,例如傳統上老闆和員工間的關係:員工依照老闆的指揮幫老闆工作,而老闆則付薪水給員工。這種契約關係重在受僱人勞務的提供,而且僱用人對於受僱人擁有較大的指揮監督的權限(例如出勤獎懲等等),受僱人則享有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的權益。

民法第492條第1項則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現實社會中典型的承攬,例如業主與承包商(如工程行)間的關係:承包商幫業主蓋好房子,業主才付錢給承包商。這種契約關係則重在工作的完成,也就是如果承攬標的是蓋房子,那原則上以房子蓋好(或按照契約蓋到某個進度)承攬人才有權向定作人請求給付報酬,但承攬人與定作人間的契約關係相對比較對等,與僱傭較具有上下關係有所不同。

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現實社會中典型的委任,例如律師與當事人間的關係:當事人委託律師幫忙處理事務(例如訴訟),而律師答應處理,就成立委任關係。基本上委任關係一樣是幫忙處理事務,但是受任人自由度相對於受僱人來說為高,受任人對於如何處理事務具有一定程度的決定權,也不像承攬人以完成工作為重點。另外委任契約學理上具有所謂的補充性,民法第529條規定:「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也就是當契約雙方的外觀上有提供勞務換取對價的關係,但卻無法被認為適用僱傭等規定時,就會被認為是委任關係。

回到前面所說的外送員與外送平台間的爭議,主要問題就在於到底是僱傭還是承攬?倘若是承攬,他們間的關係就有點像是業主跟跑單幫的,跑單幫的完成業主交待的訂單運送工作後,才可以取得報酬,而跑單幫的模式因屬於接案制沒有固定的僱主,相對而言比較自由,平台較無法控制外送員是否接單、出勤等等;但是如此一來因為非僱傭關係,依法則不能享有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給予受僱人的相關權益。此種契約定性很難說有絕對的好壞,而是一體兩面的,畢竟僱傭關係在給予受僱人保護的同時,也賦予雇主較承攬關係更大的指揮監督權限。因此,從這個例子就可以知道契約定性的重要,下次與他人締結此類與勞務相關的契約時應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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