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到底是什麼?
文/古旻書律師
近期新聞上最夯的話題之一,莫過於 #著作權 的議題,傳統上也時常會聽說或看到「版權所有、翻印必究」等字樣,然而究竟著作權是什麼?跟 #版權 的關係又是什麼?今天就來簡單的閒聊一下。
所謂的著作權,一開始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著作而生,想像一下,如果你嘔心瀝血的寫出一本好比曠世鉅作的小說之後,其他人卻可以任意的抄襲甚至自稱他們才是作者,倘若法律就此種行為都不做任何處理,顯然會讓後續的創作者失去動力,因此才有了著作權的概念。
而所謂的著作,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謂著作人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就是指創作著作的人。隨著著作完成,著作權法賦予兩項權利即 #著作人格權 和 #著作財產權 ,合起來便是著作權。
從上面的定義就可以知道,著作權主要保護的就是創作這種行為,希望賦予創作的人對於其作品擁有一定的權利。其中大家比較熟知的例如可以重製著作的權利,或是可以公開演出、展示、改作成衍生著作等等權利,基本上都是屬於著作財產權的一部分,著作權人也有權將其著作財產權的一部或全部讓與或授權給他人行使。而一般所謂的版權指的是出版的權利,例如印刷成書等等,通常係因為出版社有向著作權人買斷或取得授權後,除了本身能合法的印刷該著作外,也會為了避免他人侵害自己向著作權人取得的出版權利,而在印刷出來的成品上註明上開警語。
至於所謂著作人格權,主要是指可以公開發表著作、是否要在著作物上作姓名標示(或以筆名等標示)、禁止他人以竄改等方式損害作者名譽等權利。跟財產權最大的不同在於著作人格權主要就是要保護作者和著作間發生連結後,會產生類似聲譽被綁在一起的狀態,例如某甲寫了某本小說,該小說在外流傳的時候,大家會知道某甲是小說的作者,進而產生對於某甲的評價,也因此法律賦予某甲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公開發表(發表與否,將會間接的影響某甲的名聲)、是否具名或匿名或以筆名發表、可以禁止他人竄改作品以避免造成自己名聲受損等權利,此種權利與某甲本身的人格尊嚴息息相關,而非單純的財產問題,因此著作權法第21條特別規定專屬於著作人本身而不得讓與或繼承。
著作權與需要登記的專利權、商標權不同,缺乏登記的制度,法理上只要著作完成的當下就會產生著作權,但也因此產生許多問題,例如著作到底是誰完成的?何時完成?如果兩個作品看起來高度雷同時,是否有抄襲(侵害他人著作權)問題,或是單純的平行完成各自享有獨立的著作權?等等。因此一般都會建議,在完成著作的過程當中,應保留相關的紀錄(如筆記、草稿等等),假設發生了著作權的爭議時,才能提得出相關的佐證,避免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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