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中的暫時處分
文/古旻書律師
先前在《淺談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差別》一文中,曾經簡單跟各位讀者介紹過民事訴訟法當中的非終局執行以及保全程序,其中關於保全程序也就是假扣押、假處分往往都是希望在訴訟終結之前就訟爭標的暫時性的限制,避免訟爭標的在訴訟過程中被處分等等。而在家事事件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被稱為 #暫時處分 ,今天就來簡單介紹一下這個制度。
要談家事事件法中的暫時處分,首先就要先了解家事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主要處理的是民眾間的民事糾紛,但家事事件法主要處理的則是關於民眾的身分關係(親屬、配偶、子女等等)、繼承關係(遺產、遺囑等等)的問題,俗話雖說清官難斷家務事,但畢竟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處理紛爭,所以針對家事這種特殊類型的案件,便定有特別的程序規定。
其次,家事事件法中的暫時處分的前提是 #必要時 ,其發動方式得由法院職權發動,或是當事人提出聲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參照),內容則端視不同案件性質而定:「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3項),白話來說,暫時處分的內容相當多樣,一定程度上可以部分滿足爭訟案件的訴求。
舉例來說,實務上運用暫時處分最常見的案例之一就是在離婚的配偶雙方爭奪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行使的案件中,往往就未成年子女暫時應該交由何方照顧、交由何方行使親權等等沒有共識,此時為了避免因親權行使的不確定狀態導致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受損,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先定暫時處分,由某一方先暫時性的行使親權。
同理,在上開類型案件中,也經常發生帶著子女的一方不願意讓他方探視子女的狀況,此時也可以透過暫時處分去暫時性的要求在本案訟爭結束前,兩造應以何種時間、頻率、方式去安排探視子女的事宜,讓訴訟期間不至於發生其中一方在他方阻撓下完全無法探視子女的狀況發生。
暫時處分一旦下達後,在告知、送達給受裁定人或公告時即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7條第1項),且得為執行名義,亦即義務人不履行時他方可聲請強制執行(家事事件法第87條第2項),原則上即便受裁定人提起抗告也不停止執行(家事事件法第91條第1項)。另外,因為此類暫時處分本來就帶有相當程度的職權性質,因此法院本身在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依聲請或職權撤銷或變更(家事事件法第88條第1項)。
因此,在面對家事事件時除了投注心力在本案訴訟的準備上,也不妨在有必要的時候考慮向法院提出暫時處分的聲請,以避免在冗長的訴訟程序當中因為彼此權利義務的不確定或是他方刻意的阻撓行為等等所造成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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