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之相關法律問題
文/蔡麗雯律師
只要是人難免都會有因一時疏忽而遺失物品的經驗,如果價值不高或不具有特別意義,有些人可能除了對自己的疏忽感到懊悔,並不會費太多心思去找回。但如果價值昂貴或者有特別意義或資料的物品遺失了,通常就有強烈尋回遺失物的需求,那要如何找回呢?
民眾的第一個念頭,除了是沿著可能遺失的路線回頭找、向可能遺失的公共場所服務台詢問外,不外乎就是前往警察局報遺失。此方法固然沒錯,但需要注意的是因為物品找不回來有可能就只是單純的遺失,不必然有犯罪行為的介入,所以一開始警察可能至多為民眾製作訪談筆錄、填寫「遺失案件證明申請書」、並由警察登載於「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以作為日後民眾送交拾得遺失物之查對處理。如果之後有人送來拾得的遺失物品,可辨識為遺失人所有時即會聯絡遺失人前來認領。但有時因為拾得的遺失物是送到不同的警局或是因為承辦人不同,而未主動聯絡,遺失人也可以主動透過瀏覽「拾得遺失物管理系統」網站找尋是否有和自己遺失的物品相似的拾得物進行認領,增加找回遺失物的機會。有的人或許會埋怨,警察處理如此消極,不應該幫民眾走訪遺失物品的路線詢問鄰里或調閱監視器物品嗎?但希望大家理解的是,每天遺失物品的人大有人在,如果不論是否有人涉嫌違法行為,都統一用偵辦刑事案件的規格處理,只怕警政系統早已應付不了。
但如果並非單純遺失,例如遺失者已經透過如3C產品內建的定位功能等等找尋遺失物的下落,顯示遺失物在某人家住處,但去按了門鈴對方卻打死不承認,這時對方除了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行為外,另有可能涉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此時再至警察局報案侵占,製作報案筆錄,警察機關便會展開偵查作為。由於民法第803條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要求拾得人應從速處理,所以除非拾得人有正當理由,因故未立即交至警局或有關機關(例如要趕車、上班),否則,將遺失物放在自己手邊,直到遺失人找上門,很有可能被認有將遺失物據為己有的意圖(也因此常有人嫌麻煩,明明路見遺失物,也不會去撿拾送交警察局)。
由於侵占遺失物是即成犯且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後悔自己一時貪心想把遺失物歸還回去換取自身平安脫困,並不容易,已經發動的偵辦並不會因為遺失人撤回告訴而停下,但如真有悔改之心,妥善處理倒是有機會換取從輕發落。所以俗話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切莫將他人之物擅自據為己有。事實上,依照民法第807條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簡單來說,拾得遺失物後,經合法通知或招領逾法定期間遺失人沒有前來認領,拾得人有機會合法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即便是再喜愛拾得的物品,也應該依循上開方法才是正確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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