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和員工約定不保勞保嗎?
文/蔡麗雯律師
勞保雖係一個保障,但相關保費對於老闆也是一筆負擔,同時有些員工甚至怕一旦投保債主就會找上門而被強制執行扣薪,所以經常聽聞老闆和員工約好不投勞保,或是不按照實際薪資投保,但這樣的約定是可以的嗎?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一般人所認知的廣義員工勞工保險,其實除了勞工保險外,另有包含就業保險。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到3款規定,基本上僱用員工滿5人的各農、工、商、財團法人、公司行號,即應為所屬員工投保勞保,否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可依自僱用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若員工因此受有損失,員工得向雇主依照勞保條例規定給付標準請求賠償。
也因此有人得出,只要員工低於五人就不用為其投保勞保的結論,此一結論乍看之下並無不對,然而前已述及,原則上雇主除了要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外,還有就業保險,而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只要所屬員工為我國人民或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也就是那怕員工只有1名,老闆雖無庸為其投保勞工保險,但仍須為員工投保就業保險,否則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規定,可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十倍罰鍰。若員工因此所受之損失,員工亦得向雇主依規定給付之標準請求賠償。
也就是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皆是法律規定的強制保險,並非勞雇雙方可以自行協議是否投保的範圍,實務上就曾有判決認為這樣的約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縱係員工要求的,但雇主也不會因此免除公法上為員工投保的義務,雇主還是會被處罰。
既然不能約定不保,有些勞雇雙方會異想天開地以為那約定按最低金額投保就好,但如此仍然有違反勞保甚至刑法相關規定的問題,且若因此雇主在製發扣繳憑單、員工申報所得時,也跟著高薪低報,甚至也有違反稅法相關規定。
所以建議雇主們,千萬不要因為想要減輕保費負擔,或者配合員工的要求而不為其投保或為不按照薪資數額投保,否則將來恐面臨比預期還要大的風險,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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