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4日 星期一

何謂限制檢察官上訴?兼聊刑事妥速審判法

何謂限制檢察官上訴?兼聊刑事妥速審判法


文/古旻書律師

報載某件刑事案件,檢察官起訴後,經過第一審、第二審審理均判決無罪,故 #限制檢察官上訴 ,引起許多鄉民對此新聞記載熱烈討論,但究竟為何會天外飛來所謂限制檢察官上訴這種狀況?其實背後涉及的便是 #刑事妥速審判法 (簡稱 #速審法 )的規定,今天就來跟各位簡單的介紹一下。


鄉民們雖然對於法律或許不甚了解,但多少也會在各類新聞或報章雜誌上看到許多刑事案件「纏訟多年」,或是不斷來來回回「上訴第三審」和「發回更審」,致使案件遲遲不能 #判決確定 ,因此刑事程序的遲延可說是早經詬病多年的老問題。為了解決這問題,因應而生的便是刑事妥速審判法,其目的就是希望能加快刑事案件的審判,保障人民受到妥適速度審判的權益。

以現行(108年6月19日修正)速審法而言,有幾個較刑事訴訟法特別的制度設計,前述的限制檢察官上訴便是其一。速審法第9條規定:「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也就是說,倘若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並經第二審法院維持時,僅於符合上述判決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時,檢察官始能上訴第三審,此即前述報載限制檢察官上訴之意思。

其次,對於過去某些不斷重複「發回更審」、「上訴第三審」而遲遲無法確定的案件,速審法第8條也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也就是從第一審起算超過6年而且經過最高法院發回三次以上,倘若符合:(1)更審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或(2)歷來第二審法院曾經作過2次以上無罪判決,且更審又判無罪時。若符合本條情形,亦限制不得上訴最高法院。

再者,案件纏訟多年的原因多端,有時候並不能歸責於被告,但是被告卻必須因此被卡在案件審理中遲遲無法得到確定的結果,因此針對纏訟多年的案件,速審法第7條定有減刑的規定以及應考量的因素:「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

另外速審法除於第5條第1項規定:「法院就被告在押之案件,應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外,也有針對羈押期限做了特別的規定,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考先前的《刑事案件的強制處分(二):被羈押了該怎麼辦》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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