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3日 星期五

網購糾紛多,買家未完成退貨程序,是否構成侵占?

網購糾紛多,買家未完成退貨程序,是否構成侵占?


文/蔡麗雯律師

現在網路很方便,不用出門,點一點就可以買到東西。但也常因此發生買賣糾紛。有時因為無法在事前看到實體物,到貨後才發現不如預期,而希望退換貨。此時最常被主張的就是「7天鑑賞期」,其實是消保法第19條第1項的7天猶豫期間無條件解約之規定。不過,並非所有的網購都可適用消保法第19條,首先賣方須為消保法規範的對象─企業經營者。企業經營者得為個人,但必須以銷售為營業活動,如果只是偶一為之,則無消保法之適用(此部分可參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6年10月3日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函)。其次,所購買的商品必須非屬消保法第19條第2項之商品(此部分商品類型可參看授權行政院訂定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如果符合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固然可以解約,但是解約的效果是回復原狀,亦即要依原來的樣貌將物品返還給賣家,賣家則將款項退還給買家,所以千萬別以為買家可以在這七日內用到爽再退貨。而退貨的方法,依照消保法第19條第1項、第19條之2,由賣家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如有衍生費用則亦由賣家負擔。所以有時賣家為減少損失,會與買家協商,讓買家將物品放置在一定處所,由賣家自行取回。但也曾聽聞,賣家未能順利取回物品時,反告買家侵占的情形。究竟這種說要退貨卻未完成退貨程序的情形,是否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侵占罪嫌呢?

首先,侵占要易持有為所有,而從民法上所有權移轉的觀點來看,而在買賣交付物品當下,買方即已取得所有權。縱然之後有解除契約,亦僅係買方負有回復原狀即返還物品給賣方的義務而已,買方的所有權並不會當然消失,而回歸到賣方手上。是在完成退貨程序前,買方並不會因未返還物品而當然構成刑法上的侵占罪嫌(此部分可參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520號刑事判決)。再者,如買方未表示拒絕還款之意,只是溝通上出了問題,導致賣方無法順利取貨,主觀上亦無侵占的犯意,當然亦不會構成刑法上的侵占罪。

雖然買方未返還物品,並不當然構成刑法上的侵占罪,但也不意謂買方可刻意不返還商品,甚或隨意處分商品,因賣方在民事上仍然可以向買方提告請求返還,如買方無法返還,依民法第259條亦須償還其價額予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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