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7日 星期四

假釋與撤銷假釋

假釋與撤銷假釋


文/古旻書律師

刑案案件當中,在有罪的前提下若未獲得緩刑、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則很有可能要入監服刑。但是自由刑其實未必要服好服滿,今天就來聊聊能夠提早獲釋出監的 #假釋 制度。


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換句話說,在服刑滿一定期間後,如果在監表現良好時,是有可能依照此規定在未服刑期滿前就可提前假釋出獄的,不過因為此部分涉及到獄政管理,有時尚會考慮社會法情感等因素,因此即便已經服刑滿該期間,能否獲得假釋仍要端視個案情況而難以一概而論。

而獲得假釋出獄後,也不是從此就完全沒事了,在某些情況下仍可能被撤銷假釋而要重新回去將殘刑服完,大致上可以區分成 #絕對撤銷假釋事由 跟 #相對撤銷假釋事由 二種。前者規定在刑法第78條第1項:「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後者則規定在同條第2項:「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其法律效果依照同條第4項規定:「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即假釋如經撤銷,殘刑的期間會以假釋當下仍有多久刑期去計算,中間假釋在外的時間都不能扣除。

簡單地說,如果假釋期間再犯罪而遭到判刑時,判刑刑度一旦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就應該撤銷假釋;判刑刑度六個月以下或是有獲得緩刑宣告時,則是「得」撤銷緩刑,此時如要撤銷緩刑就必須證明有命受刑人再入監服刑之必要,而非一定會撤銷。此外,刑法第78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倘若假釋期間犯案的判決(後案)判決確定時假釋已經期滿超過三年時,就不得撤銷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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