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6日 星期五

聊聊律師的保密義務

聊聊律師的保密義務


文/古旻書律師

近期AI發展迅速,許多民眾會利用AI作為了解法規、訴訟策略擬定甚至法律文書撰寫的工具,但無論是律師或是AI,在處理法律問題時基本上都很難避免碰觸到個案資訊甚至機密,那律師對於所獲得的資訊需要保密嗎?如果換成AI又有什麼不同呢?今天就來聊聊這個話題。


律師的保密義務,規範在 #律師法 第36條:「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在 #律師倫理規範 第37條則進一步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一、避免任何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危害。二、避免或減輕因委任人之犯罪意圖及計畫或已完成之犯罪行為之延續可能造成他人財產上之重大損害。三、律師與委任人間就委任關係所生之爭議而需主張或抗辯時,或律師因處理受任事務而成為民刑事訴訟之被告,或因而被移送懲戒時。四、依法律或本規範應揭露者。」

換句話說,律師對於因執行職務所獲悉的祕密原則上是要負擔保密責任的,只有在符合法定例外情形時,律師才可以予以揭露。這樣規定的目的,主要就是建立當事人與律師間的信賴關係,基於律師保密義務的前提下,當事人得以充分信任並將案件相關祕密透漏給律師知悉,而律師在得知完整的案件相關資訊的前提下也能更全面的提供法律上的協助給當事人。

基於上開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182條即定有律師的拒絕證言權:「證人為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1項第4、5款亦有類似規定。此種存在於律師與當事人間的特殊權利,被稱為「 #律師與客戶特權 」(Attorney-Client Privilege),以鞏固律師與當事人間的充分信賴關係。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美國實務上發生一個案子,當事人並非與律師進行討論,而是把與案件有關的相關祕密資訊都輸入到AI中,藉此利用AI生成相關法律文書與策略,然而法院認定因AI並非律師,並不受到「律師與客戶特權」的保障,此時該等資訊是可以透過刑事扣押等手段取得後並提出作為證據使用,因此下次在使用AI處理法律問題時,務必特別注意。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