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0日 星期二

債務人脫產該怎麼辦?

債務人脫產該怎麼辦?


文/蔡麗雯律師

當債務人不願意償還金錢債務時,常見有債務人為了避免債權人追討或聲請強制執行,而將自己的財產藉由表面上正常、合法的方式移轉到其他地方隱蔽。當債務人還未完成脫產行為時,債權人可嘗試向法院釋明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聲請假扣押,待法院裁准假扣押後,提供擔保假扣押執行,扣住債務人的資產。但如果債務人已經脫產完畢時,債權人又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呢?可以分為民事與刑事兩個面向。


民事部分,首先債務人的脫產行為可能構成民法第87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或民法第244條詐害債權,兩個要件略有所不同。通謀虛偽是指債務人與相對人通謀,債務人並無要真實將資產移轉予相對人的意思,但卻以各種名目將資產假意地移轉至相對人名下,此時依照民法第87條規定,不論債權行為或物權行為均屬無效。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可代位債務人請求相對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而詐害債權是債務人確實將資產移轉給了別人,即寧可將資產給別人也不願用來清償債權人,此時債務人與相對人間之法律行為雖不適用民法第87條規定而無效,但如無償行為而有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或有償行為,債務人及受益人明知有害於債權人時,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法院撤銷之。不過民法第245條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故如欲撤銷詐害債權之行為,務必把握時間。

除了民事責任,若債務人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為脫產行為,甚至有可能構成刑事責任。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並不以強制執行程序已確實開啟為必要,只要債權人持有執行名義,隨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時即為足已。而執行名義亦不以確定終局判決為限,凡屬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名義均屬之,亦即本票裁定、逕送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有宣告假執行之一審判決等,若債務人在上開時間點之後還轉移資產,就可能落入「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構成毀損債權罪。

債權人或許認為債務人應清償自己債務屬天經地義之事,但實際上卻不用太過期待所有債務人均會積極主動的清償債務,有些債務人甚至為了脫免自身責任,會無所不用其極的將自身名下財產移轉給他人,使自己成為身無分文之人,以規避清償債務。當債權人遇到此種情況,除了忿忿不平外,可以蒐證嘗試提出民事訴訟,使轉移出去之財產物歸原主,以供清償債務;亦可提出毀損債權罪,使債務人面對刑事訴追,迫使其出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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