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
文/古旻書律師
引言
#正當防衛 可以說是一般沒有接觸過法律的人也會聽過的名詞,尤其透過各類影視作品、網路等媒介的傳播,會給人一種正當防衛很容易成立的錯覺,或至少也可以構成防衛過當,今天就來聊聊這個話題。
所謂正當防衛,是規定在 #刑法 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從要件上來看,大概可以拆解成基於防衛自身或他人權利,而針對一個眼前現存的不法侵害行為所做出的應對,其法律效果是不罰;倘若符合此情形,但防衛行為超出必要範圍達到過當程度時,法律效果則是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近期報章雜誌報導的案例來說,甲女在房間內遭到乙男強扯內褲、毆打、意圖性侵,甲女執房內的剪刀反擊抵抗,造成乙男多處擦傷,甲女因此遭到檢方涉嫌傷害罪起訴,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甲女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即屬跟教科書上的正當防衛類似的典型案例。而過去亦有一個案例是小偷入室行竊,屋主丈夫為了保護孕妻徒手勒斃小偷,該案中法院則認為丈夫所為確實基於正當防衛的意思,但是在小偷已經失去抵抗能力後,丈夫仍未鬆手,最終導致小偷因而死亡,屬於防衛過當。
這邊提供一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39號判決要旨給各位參考:刑法第二十三條之正當防衛,係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為要件。因之正當防衛,必對現在之不法侵害,始能成立,所謂現在,乃別於過去與將來而言,此為正當防衛行為之「時間性」要件。過去與現在,以侵害行為已否終了為準,將來與現在,則以侵害行為已否著手為斷,故若侵害已成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侵害行為尚屬未來,則其加害行為,自無成立正當防衛之可言。至於防衛過當係指為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之全部防衛行為欠缺「必要性」及「相當性」要件而言,必係防衛行為,始生是否過當,倘非防衛行為,當無過當與否之問題。
從上開案例和最高法院見解可以發現,正當防衛在實務上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認定嚴格,必須是對應一個確實仍然具有危險性的侵害行為才可能構成,倘若侵害的危險已經過去,或是難以認為有立即性的侵害發生時,就有可能不構成正當防衛。此外,實務上也會檢視對應侵害的手段是否符合排除侵害的相當性,採取的手段要能夠對應到排除侵害,而且也需要考量相當性,就是防衛手段不能遠遠高於侵害的程度。因此,簡單來說正當防衛雖然能夠阻卻違法,但適用上十分嚴格,並非每個案例都能說服法院適用此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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