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給錢就能提告遺棄罪嗎?
文/蔡麗雯律師
近年來越來越多不負責任的父母,從小孩出生後就不聞不問或是家庭暴力,對於這樣的父母,子女還需要扶養父母嗎?如果不付會犯法嗎?
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可知,直系血親卑親屬排在扶養義務的首位。倘父母需要人扶養,由子女首先負擔此部分之義務。惟並非子女成年後,父母就可當然請求子女扶養,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需要父母不能維持生活才能請求扶養,故如父母身體健康,有房有錢,衣食不缺,在法律上的角度上並不能請求子女扶養。如果父母曾對子女有民法第1118-1條所列「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行為,子女可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此部分除了民事責任外,其實也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刑法第294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子女依前揭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規定,即屬當父母陷於無自救力時,「依法令」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不過刑法上的「無自救力之人」與民法上的「不能維持生活」並非全然畫上等號,因刑法第294條所保護的乃生命法益,故是否屬「無自救力」須依經濟能力、身體狀況與是否有生命危險等判斷「被遺棄後是否能生存」,如果父母身體健康、沒有生病,生活上均可自理,經濟又無虞,就算子女沒有為「扶助、養育或保護」亦不會構成遺棄,反之,如果父母已經重病、身體虛弱,沒有生活自理能力、無法行動的狀態,一定要有人從旁協助才能維持性命,子女卻不理會,放任需醫療或禦寒衣物的老父母自生自滅,導致有生命危險的可能性,那子女沒履行扶養義務,遺棄罪便可能成立。
不過,刑法亦有如同民法第1118-1條一樣設有例外規定,刑法第294-1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如果有上揭情事,也不會因為遺棄罪而受到刑事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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