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8日 星期三

聊聊刑事訴訟的被害人參與

聊聊刑事訴訟的被害人參與


文/古旻書律師

刑事訴訟程序中時常被詬病的其中一個論點,就是法庭活動的重心集中在被告身上,而忽略了 #被害人參與 程序的權益。基於保護被害人的考量,刑事訴訟法修訂了455-38條至455-47條的被害人參與程序,今天就來聊聊此部分比較重要的幾個規定。


首先,並不是所有案件類型的被害人都可以聲請訴訟參與,僅有列在刑事訴訟法第455-38條第1項的罪名、大抵係以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性自主等重大情形的罪名為前提,常見的諸如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性侵犯罪、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犯罪等。

在符合聲請訴訟參與的前提下,如被害人本身事實上(如已經死亡)或法律上不能(如無行為能力)等情形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常見的例子如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中被害人時常尚未成年,會由法定代理人提出聲請。

訴訟參與主要的重點之一,係得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55-42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閱卷或請求法院付予卷宗證物的影本,在能獲取卷內資料的前提下,被害人較能有效的參與及提出意見。

此外,依照同法第455-43、455-44條規定,無論是準備程序或是審判期日,均應通知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到庭,甚至在準備程序中可以就準備程序要處理的各項事宜(同法第273條第1項參照)表示意見,以及依照同法第455-46條規定在審判期日對於證據表示意見及辯論之機會、依照同法第455-47條規定給予表示科刑意見機會等,這跟傳統上告訴代理人或告訴人通常僅會在準備程序或審判期日要結束前給予一個概括性陳述意見機會有所不同,可以比較顯著的提高被害人參與訴訟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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