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樓要繳電梯費嗎?
文/蔡麗雯律師
現在公寓大廈林立,動輒就七、八層樓以上,天天爬樓梯委實不是辦法,故建商通常都會設置電梯。然而電梯不比樓梯,需要定期養護以免發生意外。住在高樓層的人可能比較有感覺而願意支付相關費用,然而對於居住於一、二樓來說,電梯可能根本用不著,因而往往會主張應由使用者付費而不願支付相關費用,究竟哪種說法比較合理呢?
首先,電梯設於公共空間,供公寓大廈住戶共同使用,應屬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2條第1項、第799-1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除非契約或社區規約另有約定外,並不因未使用而可豁免繳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亦有相同之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從而,一、二樓住戶既為區分所有權人之一,就必須負擔電梯的相關費用。如果一、二樓住戶認為使用電梯頻率相對比其他樓層住戶少,則可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約定不同分擔比例之電梯費用,甚或直接在規約中予以明訂。
倘未經上開程序,一、二樓住戶直接拒繳,依照民法第822條第2項規定:「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其他共有人先行支付後可以要求一、二樓住戶償還,若是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範圍,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命一、二樓住戶繳納並負擔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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