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允許擅自使用插座,小心吃上竊盜罪
文/蔡麗雯律師
不知大家是否有在圖書館用筆電作報告或吃飯時手機快要沒電而想要使用場所的插座充電的經驗呢?這樣的行為到底是否是可行的呢?
首先,必須確認場所主人有無同意使用插座,圖書館及餐廳本身雖然有插座並沒有免費提供客人插座充電之義務,但因為現在人會有用筆電作報告的需求,且常常手機滑一滑很容易就產生了有在外充電的需求,也因此會有些圖書館會劃設區域讓讀者能使用筆電或為手機充電,以及有些店家會貼心的在座位處提供插座讓客人在餵飽自己的胃時,也能一併為手機充電。這些免費提供客人充電的插座,有些會張貼公告標明僅供筆電、手機使用,有些雖然不見得會特別立下告示,但店家的用意係提供座位處的插座供消費者尋常會攜帶的筆電、手機使用,並非所有電子產品均可接用,也不表示除免費提供客人充電的插座外,該場所所有插座都任君使用。
如果未經允許就擅自使用或逾越使用範圍會發生什麼事嗎?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為一般竊盜罪的規定,惟其規範的是一般看得著、摸得著的「動產」,如偷取他人的錢包、手機等,而眾所皆知的「電」並沒有實體,看似好像沒有偷到東西,但使用者付費,所用的電是需要繳電費的,如果未經允許就擅自使用或逾越使用範圍將造成他人會因此繳納超過其本所使用及預期的電費,故刑法第323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如果是沒有消費或未經允許就擅自使用他人的插座,就有可能成立竊電罪。如果經勸阻不聽,場所主人是可能報警,要求法辦的。
或許有人覺得借充一下又沒有什麼,但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如果出門在外真臨時有充電需求,建議還是詢問一下場所的主人,切勿貪小便宜而吃上刑責,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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