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6日 星期五

雇主調動我的工作合法嗎?

雇主調動我的工作合法嗎?


文/古旻書律師

在實務上的工作場合,時常會有因應當時狀況改變勞工工作內容或工作地點等情形,這些行為法律上都會被認為是屬於工作調動,但雇主是否可以任意調動勞工的工作而不受任何約束呢?又該注意些什麼呢?


事實上,依照勞基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也就是說,雇主對於勞工工作的調動,除了不能違反勞動契約約定(也就是當初勞動契約即有約定雇主有權進行調動)外,即便在不違反勞動契約的前提下進行的調動,仍應注意上開規定的 #調動五原則 ,才能算是合法的調動。

上開調動五原則,不外乎是在檢視雇主調動是否具有正當性、合理性以及是否對於勞工會造成侵害而應給予必要協助,也就是例如雇主不能藉由調動作為報復手段,不能讓勞工的工作條件變差,如果勞工因此需要負擔額外支出如交通費用等雇主應該給予津貼等等,以作為判斷調動是否合法之條件。

倘若調動合法時,應可認雇主係基於勞動契約合法行使調動的權限,勞工應該要按照雇主之指示依調動工作內容提供勞務,若拒絕出勤時,可能會構成曠職甚或使雇主得因此解僱勞工。

反之,如果調動不合法時,勞工自得拒絕且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終止勞動契約,此外亦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4項:「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準用同法第17條:「(第1項)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第2項)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規定向雇主請求資遣費。但應注意,若勞工並未行使上開終止契約之權限時,因勞動契約關係仍存在,勞工仍應依原工作內容繼續提供勞務,否則仍有被認為曠職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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