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老鼠該當何罪?
文/古旻書律師
自然資源對於人類的生存可說是不可或缺的,包括礦產、水源等等,其中由森林所孕育的包括木材等物,因為生成所需時間往往甚長,因此價格自然水漲船高,也引起了有心人士的覬覦,實務上便隨之出現竊據森林產物例如貴重木的所謂 #山老鼠 的犯罪類型,今天便來聊聊山老鼠的法律責任。
關於此類入山竊取例如貴重木的犯罪,主要規範在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前項贓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前二項之森林主產物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樹種之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4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由上述規定可知,森林法第50條第1項便是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從刑度來看其自由刑基本上是比照刑法第321條的加重竊盜罪,而且併科罰金的金額甚至比加重竊盜罪還高;同條第2項主要處罰的是協助處分或藏匿贓物的行為;同條第3項則是關於竊取標的屬於貴重木時加重其刑的規定;同條第4項則是將未遂犯也納入處罰。
另外值得注意的點,首先是關於竊取的標的限制在 #森林主產物 和 #森林副產物 ,定義在《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3條:「林產物分為下列二種:一、主產物: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二、副產物:指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類及其他主產物以外之林產物。」粗略來說,主產物主要指的就是林木本體枝幹且不以存活為限,副產物則是其他來自森林的物品,除了樹皮之類也是來自樹木本體但非枝幹的物品外,最常見的就是生長在樹幹上的菌類。
至於何謂 #貴重木 ?依照森林法第52條第4項:「前項貴重木之樹種,指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樹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農業部)基於授權公告《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所定貴重木之樹種》,包括紅檜、臺灣扁柏、臺灣肖楠、臺灣杉、巒大杉(香杉)、南洋紅豆杉(臺灣紅豆杉)、櫸(臺灣櫸)、烏心石、牛樟、臺灣擦樹、黃連木、毛柿這幾種。如竊取或是收贓的標的屬於上開貴重木時,依照森林法第50條第3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森林資源是稀有而珍貴的,切莫為了一時貪念,擅自將森林內的木材等物私自取走,也不要收購或協助處理來路不明的木頭,以免觸法!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