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2日 星期二

夫妻分居六個月以上,可以訴請離婚嗎??

夫妻分居六個月以上,可以訴請離婚嗎??


文/蔡麗雯律師

常常會有人問,已經跟配偶分居六個月以上,這樣子是否就可以訴請離婚了呢?


首先,我國規定得訴請離婚的事由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目前規定內容如下:「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由上開條文可知,並未有分居達一定時間即得做為訴請離婚的事由(修正草案有考慮放寬但尚未通過)。但因為民法第1001條本文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故可以考慮檢附其他事證,嘗試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或同條第2項「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訴請離婚,但最終還是由法院就個案綜合判斷。

如果夫妻分居達六個月以上,不能當然做為離婚事由,分居多久是否就沒有法律上的意義呢?其實不然。首先,我國夫妻未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而適用法定財產制居多。如果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依照民法第1010條第2項,即可向法院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至於分居達六個月即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是否有利,仍須看夫妻財產狀況,以及他方有無可能依民法第1030-1條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無法一概而論。

夫妻分居達六個月以上另一種可能發生法律上效力的情形則是當夫妻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時,依民法第1089-1條本文規定,可以比照夫妻離婚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如何行使,以及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