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提審
文/古旻書律師
提審法新制早於103年間上路,至今已有十年之久,但對於一般人民來說還是十分陌生。今天就來聊聊什麼是提審法。
所謂的提審,依照提審法第1條第1項:「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其立法目的十分明確,就是賦予人民在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拘束人身自由時,得透過提審之聲請由法院來審查該機關拘束人民人身自由是否合法,避免機關不當的侵害人民的人身自由。
依據提審法新法,現在檢警調在拘捕人民時,會詢問人民是否要提出提審。依照提審法第3條規定提審之聲請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而一旦法院收到提審聲請時,依照同法第5條第1項辦理:「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一、經法院逮捕、拘禁。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三、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四、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六、無逮捕、拘禁之事實。」亦即原則上必須核發提審票,再據以向拘捕的機關將人民解送到法院。
不過人民解送到法院後,也並不是就沒事了,法院必須依照提審法第8條規定:「(第1項)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第2項)前項審查,應予聲請人、被逮捕、拘禁人及逮捕、拘禁之機關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並得通知相關第三人到場陳述意見。」也就是開庭讓人民、機關表示意見,以審查拘捕之合法性存否,進而依同法第9條第1項規定:「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處理,也就是如果拘捕合法就送回給原機關處理,如果拘捕不合法的話則應釋放人民,同法並於第10條定有抗告等救濟程序,且僅能抗告而無再抗告之機制。
下次若自己或親友被機關逮捕而認為機關違法拘束人身自由時,切記可以透過前述的提審法程序由法院來判斷是否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