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打架,我在旁邊搖旗吶喊有事嗎?
文/古旻書律師
新聞媒體上時常見到像是在聲色場所、KTV、小吃店等地方,可能會發生例如一言不合起了衝突,最終演變成全武行的報導。今天就來聊聊這種狀況下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那種發生肢體衝突的案子中,一般人最直接會想到的大概就是 #傷害罪 、 #重傷害罪 或是 #殺人罪 ,然後又可以依照情節區分為 #未遂 或是 #既遂 ,此時比較有意義的是倘若屬於未遂犯,依照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在前述情境下,帶頭者會構成犯罪當然沒有什麼爭議,若是同夥的人也出手參與的時候,依照其參與的程度可能會被認為屬於 #共同正犯 、 #幫助犯 等。若屬於共同正犯時,也就是參與的程度高,與帶頭者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時,原則上與帶頭者負擔同樣的罪名,責任則須端視參與程度或許會和帶頭者有稍微的差異;若屬於幫助犯,也就是參與的程度僅僅達到刑法第30條第1項所稱的「幫助他人犯罪」,則有機會依照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減輕其刑。
比較值得注意的,是有時候這種情況下,尚可能涉及到刑法第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也就是說,此類聚眾鬥毆行為對公眾而言有一定危險性,因此將在場的人區分成「在場助勢之人」與「首謀及下手實施」分別處以不同的刑度,此時即便只是在旁邊搖旗吶喊、叫囂而沒有實際進去打人,仍可能被認為屬於「在場助勢之人」而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常見的「棒球隊」也就是帶著球棒參與時,可能會因為球棒本身是對人有危險性而被認為屬於兇器,依前述條文第2項予以加重。因此千萬不要輕忽了這種一言不合發生衝突的嚴重性,做任何事之前還是應該先審慎思考再說。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