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6日 星期三

違規記次達3次,小心吊扣牌照

違規記次達3次,小心吊扣牌照


文/蔡麗雯律師

大家或許知道違反交通規則,會被處以罰鍰。但事實上發生交通違規,有時不是繳繳罰鍰就了事了,駕照或牌照是有可能會被吊扣甚至吊銷的喔!


為了讓駕駛人能夠有所警惕,進而減少違規再犯情形,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規定,針對特定違規情形認為情節重大,如酒駕、肇事逃逸、平交道違規等,直接被處以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縱情節尚不至於直接處以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駛人會因為不同違規內容被記一定違規點數。違規點數並不能換贈品,而是當駕駛人在一年內違規點數達十二點,就會被吊扣駕駛執照。

不過因為有時違規情形,並不是當場可以人贓俱獲,例如違規停車,駕駛人不知上哪去找,警察也不可能一直在原地等待駕駛人回來,此時可能警察會先放置白單或直接開出紅單。但因為不知實際違規的駕駛人是誰,所以通常情形下就會通知車主。而除非車子被偷盜,往往實際駕駛人與車主均有一定關係,往往車主便於行事,可能向駕駛人拿錢後就以自己名義繳掉了。

然而依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3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十二點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相關違規記點規定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包含一般道路超速、違規(臨時)停車、闖紅燈等。但倘若如上開違規情形,不知誰是駕駛人,而車子又是登記在非自然人如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名下時,甚至根本沒有駕照之人名下,根本沒有駕照可吊扣,似乎就無法達到處罰目的,所以同條例第63條之2第4項規定,在逕舉違規又為公司車,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記違規紀錄於一年內每達三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二個月。非逕舉違規則依同條例第63條之1規定,記違規紀錄於三個月內每達三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亦即不是吊扣駕駛人駕照而是吊扣牌照,讓這台車子根本合法上路以資懲罰。公司車無法合法上路,這對於作為生財器具的公司車,想必影響重大。

所以公司收到罰單千萬別以為繳繳罰鍰就沒事了,如果公司不想讓自己的生財器具,無法合法上路,務必要告誡駕駛之員工遵守交通規則,倘若是員工個人因素導致,亦應在期限內辦理歸責,避免牌照遭吊扣。如果車子是借名登記,實際在使用車子的人另有其人,論理上應是同樣辦理歸責,但因為需要對方相關駕照等文件,所以可能會遇到困難,此時如果不想繼續背責,又該如何處理呢?下次有機會再與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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