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4日 星期五

我的銀行帳戶被變成警示帳戶了怎麼辦

我的銀行帳戶被變成警示帳戶了怎麼辦


文/古旻書律師

近幾年詐騙橫行,傳統上詐騙集團的手法都是先利用某些話術(例如投資等等)要求被害人匯款到特定帳戶(通常是人頭帳戶),接著再由車手去臨櫃或ATM將帳戶內的錢提領出來變成現金之後隱去行蹤,因此實務上如有被害人向警方報案時,往往會將接受匯款的帳戶列為 #警示帳戶 。


警示帳戶的法源依據是什麼呢?依據 #銀行法第45-2條 第2項及第3項規定:「(第2項)銀行對存款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得予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第3項)前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暫停帳戶之作業程序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也就是明定銀行對於存款帳戶應負擔的責任外,也給予銀行針對 #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 可以暫停存入、提領或匯出款項功能的權限。

同時,基於銀行法上開第45-2條第3項規定的授權,金管會訂立了《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於該辦法第3條第1款、第3款定義了何謂警示帳戶以及何謂通報:「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三、通報: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以公文書通知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或解除警示,惟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銀行,逾期未送達者,銀行應先與原通報機關聯繫後解除警示帳戶。」

那一旦被通報為警示帳戶時,在何種情況才會解除呢?依照上開辦法第10條規定:「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也就是說有兩種解除的方式,一種是因為原機關通報解除、另一種則是因為到期而解除。

據此,上開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二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通報延長以一次及一年為限。」也就是原則上最長是3年會自動解除。

如果是因為警察機關基於偵辦刑案而通報者,依照前述規定也要由警察機關再通報解除才會解除,而警察機關通常必須等到相關刑案終結(如不起訴處分確定、無罪確定、緩刑、緩起訴等等)當事人拿著相關證明文件去申請才會通報解除。因此如果想請警察機關通報解除警示帳戶時,可依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的相關作業流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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