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0日 星期一

鎖他人車子會有刑事責任嗎?

鎖他人車子會有刑事責任嗎?


文/蔡麗雯律師

因為停車糾紛,鎖車或擋住去路時有所聞,但究竟這些行為是否會觸法呢?


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所謂的強暴,係指以物理力加諸於他人(包含他人之身體或他人之物體)的方式,使人之行為或意思決定受到壓制或影響,脅迫則係以威脅恐嚇的方式,使人心生畏懼而影響其意思決定,進而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當著他人的面將他人的車上鎖或擋住去路,普遍來說因為造成他人無法把車開走,而有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被認定構成刑法第304條較無太大爭議。但如果車主就在場了,叫他移車即可,何須鎖他人車或擋住去路呢?所以實際發生將他人的車上鎖或擋住去路的情形,大多是車主不在場,或無法連繫車主時。

此時實務上就會有爭議了,法務部(76)法檢(二)字第1803 號認為甲用鎖鍊將乙停置於郵局前之機車鎖住後離去,因對乙並未實施強暴脅迫,不構成刑法第304條;但在法務部(84)法檢(二)字第2232號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卻認為乙乘甲不在場之際將甲所有大貨車車輪拆卸,使甲無法將車駛回構成刑法第304條之罪。之所以會出現歧異見解主要是因為最高法院曾經認為強暴脅迫的對象,須以「人」為要件,如妨害人行使權利時,被害人並不在場,自無從對人施強暴脅迫。聽起來固然沒錯,但通常會發生鎖車、擋去路的行為不太可能只是中間短暫的過程,大多會持續到車主回來移車為止。縱然鎖車、擋去路的當下,人不在場,人遲早會回來移車。而當人回來移車時面對遭上鎖的車輛或被擋住去路,仍會影響他人開車之權利,也因此仍有不少法院會認為仍構成強制罪。

是他人擅自停車,固然造成一定困擾;擅自將他人鎖車或擋住去路,固然解氣,但實務上仍有可能被認定構成強制罪。而由於強制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縱然雙方嗣後和解表示撤告,只要院檢認為構成強制罪,仍然可能會起訴判刑,不可不慎,務必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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