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9日 星期四

公務員可以兼職嗎?

公務員可以兼職嗎?


文/蔡麗雯律師

現在很流行斜槓人生,但如果是公務員,一樣可以毫無顧忌斜槓獲取其他收入,還是有所限制呢?


首先,有鑑於公務員是經過國家考試考取,為了避免公務員利用職務,於兼職時從中牟取利益,對於公務員能否取得其他收入部分,公務員服務法是有所規定的。公務員服務法就經營商業活動與兼任其他公職及業務部分,分別規定在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與第15條。商業部分,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只要不是由公務員實際自行經營商業,包括擔任負責人等,只要不是本於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原則上是可以跟人合開公司的。但開公司有一定門檻,且不能負責經營,可能不是人人都適合,有無其他項目可以考慮呢?

非商業部分的其他項目則在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1項至第5項有所規定,簡而言之,共有規範六種兼職情形須經服務機關同意:一、依法令兼任他項公職。 二、依法令兼任領證職業。 三、依法令兼任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四、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 五、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且前三者尚須依法令才行,最常見看到公務員賺外快的方式應該就是公務員擔任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以及從事教學工作。

看起來似乎沒有法令依據、服務機關同意,公務員似乎就沒有斜槓空間?其實也不盡然如此。首先,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第7項規定:「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所以如果公務員多才多藝,只要不影響民眾對於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或與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以街頭藝人身分展演、販賣自己製作的藝術品、貼圖、文章著作等方式賺取外快,應該是在容許範圍內的(請參看銓敘部111年9月2日部法一字第1115485028號電子郵件、銓敘部111年10月31日部法一字第1115500219號電子郵件)。

另外,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項但書解釋,如果斜槓並非經常性、持續性的話,只要經過服務機關備查的話,原則上還是可以從事的,所以如果公務員只是偶而假日覺得無聊,想偶而跑跑外送,似乎也不是全面被禁止的(請參看銓敘部111年10月27日部法一字第1115500527號書函)。除此之外,如果只是想斜槓當網紅、部落客,但並未以此營利的話,依照銓敘部111年10月31日部法一字第1115500219號電子郵件的內容來看,也不是不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