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0日 星期二

公司不發年終獎金合法嗎?

公司不發年終獎金合法嗎?


文/蔡麗雯律師

再過一週就農曆新年,許多勞工朋友都期待能領取年終獎金好過年,而看著新聞透露的幾家公司年終獎金金額,真可說是幾家歡樂幾家愁,究竟公司是否一定要發給年終獎金呢?


首先,勞動基準法對於所謂「年終獎金」並無明文規定,故在判斷雇主是否有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的義務時,就要先釐清「年終獎金」屬於「恩惠性給與」還是「工資」,而這要依個案情況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如果年終獎金並未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明訂為經常性給付,而是雇主為了犒賞員工一年來的工作辛勞額外給予且沒有一定標準,就有可能被認定屬於「恩惠性給與」,則雇主對於發放與否、發放金額,都有決定權,縱不發放亦不見得違法。反過來說,如果雇主與勞工事前約好「保證年薪14個月」、「年終2個月」等等,雖稱為「年終獎金」但往往容易被認為符合「勞務對價性」而仍會被認為是工資,雇主即有依約給付予員工的義務,若未依約給付,員工即可循調解程序、司法途徑向雇主請求,而雇主沒有依約給付甚至可能遭主管機管裁罰。

那雇主可以以公司虧損為由不發放嗎?主要還是要看雇主與勞工約定的內容而定,雖然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但勞動基準法第29條所稱之「獎金」是否指年終獎金,實務上並無固定見解,且「年終獎金」若屬於「保證年薪14個月」、「年終2個月」此一類型,因為給付內容一開始即已確定並屬於工資一部份,則不論公司有沒有賺錢,都必須發給,就比如公司不能因為虧損,就硬是要勞工共體時艱不發薪吧!

至於雇主可以以員工於發放前即離職為由不發放嗎?此部分也還是要看雇主與勞工約定的內容而定,有些會約定需到職滿一定期間且發放年終獎金時需在職才予發放,但有些則是約定依比例發放,縱然離職仍能依比例計算之領到年終獎金,也因此曾有新聞報導有民眾在現在公司沒領到年終卻收到前東家的年終獎金。

雖然年終獎金大家都希望能夠多多益善,但此部分是要依法報稅的喔,且若國人領到的年終超過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一定金額,就得要預扣5%所得稅,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時更要扣取補充保費,只能說也為國家財政、健保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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