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2日 星期五

約定給付金額過高可以請求減輕嗎?

約定給付金額過高可以請求減輕嗎?


文/古旻書律師

在生活上,我們經常會碰到作為和解金或是賠償等等目的,而去跟他人去約定給付一定的金額。如同大家所知道的,這種約定本質上就是一種契約,通常契約如果要變更時,必須要雙方都同意才可以。但是如果當初答應的給付金額過高時,是否仍有其他的方式可以請求減輕呢?


事實上依照 #民法第74條第1項 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其實是留有一個法院可以介入的空間的。

從上面的條文規定可以知道,這種減輕給付的前提,是必須要滿足「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的狀態下,去締結了契約、約定了財產上的給付,而且法院必須要審查是否有「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的狀況,倘若法院認為有,才可以透過判決去撤銷或是減輕給付的內容。

最典型的例子是那種外遇被抓姦的情況,可能會有例如正宮帶著徵信業者衝入蒐證,拍攝到外遇者的親密行為或是衣著不整的狀況,接著馬上開始談要怎麼和解的情形。此時被抓姦的一方往往會因為此種突發狀況下而感到恐慌、害怕、緊張而想要趕快了事,甚或是被押著去簽署例如徵信業者提供的「和解書」例稿,而去承諾了高額的和解金等情況。倘若事後越想越不對,就有可能會基於上開規定起訴向法院主張簽立該和解書的時候,是因為當時情況的急迫,或是當時沒想清楚,或是沒有碰過類似的情況,所以才簽了和解,並且說服法院在那種情境之下答應的條件並不是公平的,進而爭取看看能否撤銷或是減輕給付的內容。

話雖如此,正如同前面所述的,契約自由畢竟仍然是民事法律上的原則,民法第74條第1項則屬於一種例外情況的規定,因此法院在審查上自然會較為嚴格,不會很隨意的就認定應撤銷或減輕,避免影響法律行為的安定性。

最後提醒一點,如果想要基於民法第74條第1項起訴請求法院撤銷或減輕給付,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因此切莫拖延導致超過一年的期間才提出聲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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