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2日 星期五

什麼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什麼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文/古旻書律師

如果有買賣過不動產經驗的人應該會知道,關於不動產的很多資訊,例如所有權人、持分情形、有無設定抵押權等等,都可以從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上找到,這也就是所謂物權登記的對世效果。然而,過去卻時常發生一種糾紛類型,就是某個不動產可能正在涉訟中,卻因為謄本上面沒有記載,導致第三人買受等情形,進而衍生後續的糾紛。


舉例來說,某甲和某乙正在針對A土地的所有權進行訴訟,某甲主張他才是土地的所有權人,要求某乙把土地登記回某甲的名下。某丙因為不知道此事,所以跑去跟某乙買了A土地進而辦理移轉登記,結果某甲打贏訴訟之後,發現土地已經跑到某丙手上,而某丙又主張自己是 #善意取得 A土地的所有權,某甲因此氣得跳腳就不難想像。

為了避免此類爭議,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 規定:「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此即所謂的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

此種登記的型態,是由原告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在有爭議的不動產謄本上面加上「正在訴訟中」的註記。實務上如果法院准許原告此等請求之後,地政機關會在謄本上的所有權部註記:「依OO法院OO年OO月OO日OOO辦理註記,本件不動產現為該院OO年度O字第OO號OOO事件,案件訴訟中」讓第三人都可以知悉該不動產現在正在爭訟當中。是故,在有辦理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的前提下,因為謄本的記載會產生公示的效果,第三人就難以主張是善意(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不動產所有權,進而避免前述善意取得等糾紛的產生。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跟不動產有關的案子都可以獲准進行訴訟繫屬事實的登記,依前開規定可知,必須是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且依法應登記時(例如:所有權)才能依前開規定請求;反之,如果訴訟標的本身並不是基於物權(例如是損害賠償的案子),又或是案件本身跟登記與否無關(例如單純要求拆除增建回復原狀)時,因為不涉及第三人是否信賴登記而有善意取得等問題,即使確實有訴訟存在,法院也不會准許辦理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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