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知多少?
文/蔡麗雯律師
夫妻兩人離婚時,常見可能爭吵的議題除了剩餘財產分配外,若中間還有未成年子女,可能還會吵子女的親權行使和扶養費。到底什麼是扶養費?又要怎麼計算呢?
首先,由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第1116-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等規定可知,一般而言,未成年的小孩,屬於「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亦即為需要受扶養之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且此一扶養義務,並不會因離婚、是否行使親權而有所差異,也就是說不負擔親權的父親或母親,對未成年子女也有扶養義務,畢竟小孩自出生以後就確定是兩個人的,不會因為未行使親權,就變成不是未成年小孩的父親、母親。
而父母履行對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的方式固然可以同居一處親自照顧,看需要什麼買什麼的方式為之,沒有硬性規定一定要轉化為給付扶養費給小孩的方式。但因為離婚的關係,通常未成年小孩的父親、母親不會再住在一起,總有一方無法以同居一處親自照顧,看需要什麼買什麼的方式盡其扶養義務,而演變成與未成年子女同住的一方會要求未同住的一方以給付扶養費的方式盡到其對於未成年的小孩的扶養責任,也就是我們常常談的「扶養費」,千萬別跟「贍養費」搞混,兩個是不同的概念。
至於扶養費要怎麼算呢?說實在話,每對父母之收入狀況與子女所需花費皆不相同,因此扶養費並無固定計算方式及數額,原則上扶養費用,雙方有共識約定好就可以,沒有說一定要到達多少金額才算合理。而一般社會大眾所認知到的─採用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各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衡量扶養費計算標準,此固然是一個參考標準,但也非絕對,因為既然「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稱為平均,也就意味了有人實際生活是高於此金額,也有人是低於此金額,尤其貧富差距有越來越大的趨勢,「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不必然等同每個小孩所需要的扶養費。所以如果沒有共識,需要訴請法院裁量時,法院還會考慮父母雙方之經濟能力、社會地位、子女實際需求花費等因素進行評估,判決未成年子女所需的扶養費的總金額,並不是人人都是按「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計算。畢竟不同的經濟狀況,就應該採用不同的養育方式。而得出未成年子女所需的扶養費的總金額後,法院會參考父母雙方之經濟能力、是否為主要照顧者等因素,決定父母雙方各自應給付之扶養費金額。
所以在談離婚協議時,建議父母別堅持一定要按「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計算一人一半,而是好好思考看看自己能分擔多少扶養費,看能否與他方達成共識,畢竟養的還是自己的小孩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