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毀損罪!?我的東西被弄壞了該怎麼辦?
文/蔡麗雯律師
民眾經常可以遇到自己的物品被別人「不小心」弄壞,或者「不小心」弄壞別人物品的經驗,若雙方無法私了,會有刑事責任嗎?舉例來說,遇上交通事故,如果有人傷,當無法和解,受傷的一方往往會在六個月內對另一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但如果沒有人傷,只有車損,車損的一方一樣可以對另一方提出「過失毀損」告訴嗎?
首先,依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亦即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應被刑事處罰,需以有法律明確加以規定為限,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處罰,即無刑事處罰可言。
循法律途徑解決,會有刑責嗎?有檢察官PO文說明,我國刑法不處罰「過失毀損罪」,所以「不小心」弄壞「別人物品」沒有刑責;但仍可以透過民事途徑,請求對方賠償損失。而刑法第12條第2項也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所以原則上我國刑法是處罰故意犯,除非有特別規定過失也處罰。而我國刑法有關毀損部分,僅於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所以刑法並未有處罰過失毀損的明文規定。常見有人因不懂法律,就對單純車損的案件對於承辦員警表示要提告,誤以為如此就可以請警察或檢察官幫忙向對方開口索取賠償,或「判」對方賠償。
聽到這裡一定有人覺得不滿,如果不處罰過失毀損行為,那受到的損害要如何求償?事實上,一般車禍案件,雖然承辦警察或檢察官可能會順便問是否有意願和解,但警察或檢察官本來就職司追訴犯罪,不論是否行為應受到刑事處罰,民眾能否獲得賠償都不是警察或檢察官的職責。民眾若想得到賠償,此部分則屬民事糾紛,僅能聲請調解或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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