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7日 星期二

什麼是內線交易

什麼是內線交易


文/古旻書律師

股票是很多人喜歡的投資工具,然而並不是人人都是股神,難免有賺有賠。因此不免有人動了歪腦筋,想要利用公眾尚未得知某些對於股票來說利空或是利多的消息,超前佈署賺一手或是減少虧損,即俗稱的 #內線交易 。但內線交易因為損害市場的公平性,其實是一種有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今天就來聊聊相關的法律規定。


內線交易的禁止規範,係規定在 #證券交易法 第157-1條第1項:「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上開規定值得注意的地方有幾個:第一是因為本罪是規定在證券交易法,因此係以公開發行公司為規範的對象,如果是非公開發行公司並不適用此規定。第二是所謂的「內線消息」,其實是指會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且尚未公開(或公開後一定期間內)的資訊,通常大多是公司或企業內部人比較有機會搶先得知,因此才會被稱為內線消息。第三是得知消息後買賣的標的要是該公司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且無論是否以自己名義交易均在處罰之列。第四是除了具有該條第1至3款身份的內部人之外,第4款是曾經擁有前三款身份的人,第5款則是所謂「消息受領人」,就是從內部人處獲知消息的人,如果違反時也一樣會受到處罰。

內線交易的法律責任,則規定在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而且如果因此獲得的不法所得(如賺取的價差,或是減少的損失)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時,依同條第2項規定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同條第6項更有針對獲取的利益大於法定罰金最高額時之加重處罰,以及損及證券交易市場穩定時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規定。

當然,如同其他特別刑法一樣,於涉及內線交易罪時如犯後有自首或自白等情形時,也可以獲得減刑或免除其刑的寬典,這規定在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4項和第5項:「(第四項)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第五項)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要特別注意的是,其中第5項的自白減輕規定限定於偵查中為之,如果錯過時,就無該規定的適用。

因為內線交易的規範標的是公開發行公司的股票,所有的交易紀錄均在交易所或櫃買中心可以被查到,想嘗試掩蓋或規避責任並不是那麼容易,還是奉勸大家玩股票時不要貪圖一時之利,用不公平的方式去獲取不當利益,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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