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婦幼展、旅遊展、動漫展失心瘋買的東西,可以解約退費嗎?
文/蔡麗雯律師
不知大家有沒有去逛過婦幼展、旅遊展、動漫展等,如果有逛過的話,想必應該也有碰過突然在走道上遇到廠商業務表示填問卷可以送小禮物,然後依著業務導引走到其攤位,結果一邊填資料卻一邊不斷被推銷著限時限量的產品。如果腦波弱,不知不覺等走出攤位時,就會買了沒有預期會買的產品。如果真的買到賺到、物超所值到也就算了,但往往回到家後,上網比價一下發現沒有比較便宜,很容易令人萌生可否解約退費的想法,到底是否可行呢?
首先,一般在固定門市或店家消費,在消費者是成年人的情況下,除非產品本身有瑕疵,或在締約過程中有遭詐欺、脅迫,大都必須依約履行,很難要求解約的。但立法者考量到如果消費者不是主動上門,而是遇到非預期的推銷,通常欠缺事前準備的心理,很容易理智突然斷線、未經深思熟慮即逕與業者締約,買到不合適或是不需要的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所以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到:「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讓特殊交易情形之「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可以主張7日內無條件解約,就是俗稱7日猶豫期或鑑賞期。
所謂「通訊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定義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由於展覽並非屬於上開方式,故有關通訊交易之法律問題,有機會再和大家討論。而「訪問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定義可知,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如蠟筆小新裡來自地獄的推銷小姐久里代。而在婦幼展、旅遊展、動漫展購買商品是否屬於「訪問交易」呢?其實不可一概而論,該等展覽固然係在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擺攤,然而有些消費者就是特別先研究參展業者祭出的優惠方案後才主動去血拚的,這時我們很難說消費者主動至攤位成立之買賣行為,屬未經邀約、消費者無預期心理準備,而為「訪問交易」。但如果民眾原本只是抱持著逛逛的想法,結果就被業務員搭訕帶歪而開啟的購物模式,就有機會主張屬於「訪問交易」,藉此享有七天的猶豫期,讓自己好好冷卻一下,重新確認是否真要購買。
不過正因為在展場上購買商品是否屬於「訪問交易」,無法一概而論,需要依個案情形綜合考量認定,消費者欲主張屬「訪問交易」,就必須負舉證之責任,如沒有錄音錄影,恐會有一定的困難,所以在消費時仍請務必盡量保持冷靜三思,不要衝動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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