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日 星期二

獨留兒童一人,會有法律責任嗎?

獨留兒童一人,會有法律責任嗎?


文/蔡麗雯律師

新聞時常報導有些大人因為某些緣故會獨留兒童,然而究竟大人將兒童一人獨留在某處,是否有什麼法律問題呢?


依刑法第293條第1項、第294條第1項分別規定:「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首先,「無自救力之人」,依法院實務上通常認為係指其人無自行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者,如因疾病、殘廢或老弱、幼稚等類之人等是。而父母即屬依法令對於此等無自救力之未成年人有養育照護義務之人。又遺棄行為可分為積極將無自救能力人移至他處的遺棄和消極離去不顧被害人的遺棄,實務上認為刑法第293條限於積極遺棄行為,而刑法第294條包括積極及消極遺棄行為。

所以如果父母將小孩載到深山丟掉(積極遺棄行為),或是沒有準備充足的食物就放任小孩一人在家後出門遠行(消極遺棄行為),此時有可能造成兒童生命上的危險,其父母就有可能構成遺棄罪。當然新聞也不時會出現一些粗心的父母,將小孩留在車上家裡,就去買東西,或者以為小孩已經上車了就把車開走了,此時雖有可能造成小孩一定的風險(但也可能時間過於短暫而沒有),但父母主觀上可能自始至終沒有打算就此讓小孩「自生自滅」的想法,就不是遺棄罪要處理的,如果真的發生的什麼意外,可能涉及的是過失致死的問題。

又即便獨處沒有任何的風險,或者有讓小哥哥照顧弟弟妹妹,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亦即無論如何亦不能讓6歲以下的兒童獨處或者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例如亦屬未滿12歲的小哥哥),違反的話,會處新臺幣3000~15000元的罰鍰並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而若是將6歲以下的兒童獨自留在車上的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4項亦規定:「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所以為人父母者千萬不要心存僥倖,為了圖個方便,把小孩獨留在車上或家裡,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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