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與負擔
文/蔡麗雯律師
夫妻離婚,因為之後不住在一起,可能也不會頻繁聯絡,因此民法第1055條第1項設有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夫妻雙方於離婚當下通常會約定或者是請求法院酌定由一方單獨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然而具有未成年子女親權的父或母死亡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何去何從?依照民法第1089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由中段的內容可知,單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死亡後,生存之他方依上開民法規定,即為當然之親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