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6日 星期五

栽種可被製成毒品的植栽犯法嗎?栽種後怎麼樣的行為會構成製造毒品?

栽種可被製成毒品的植栽犯法嗎?栽種後怎麼樣的行為會構成製造毒品?


文/蔡麗雯律師

有些毒品是經由化學提煉,而有些則是經由將天然植物乾燥、加工而成,如果栽種的話,是否會有刑事責任呢?


針對罌粟、古柯、大麻部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如果主觀上是基於製作毒品而栽種,依上開規定將會有刑事責任,且刑度非低,但主觀上若是作為觀賞用植物,雖規範上並沒有違法,然而實務上往往會依種植規模、株樹等推斷行為人的主觀,故莫要以為被發覺後抗辯自己只是好奇栽種就沒事了。而「栽種」係指播種、插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收穫等一系列具體行為之總稱,只要行為人參與其中一種活動,即屬栽種,而既未遂實務上則是以有無出苗作為判斷,至於是否成長至可收成則非所問。至於其他新興可製成毒品的植物目前則尚無規範。

因為此類幼苗或植株,本即含有管制的毒品之成分,以大麻為例,實務上認為如自然掉落、枯萎之大麻花、葉,因其本身即含有大麻成分,於自然枯乾後固可作為毒品施用,惟如在其自然脫落、枯乾之過程中,並未以任何人為方式予以助力,即無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可言,但如對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集、清理後,再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使之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即屬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此時即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刑度瞬間加重一倍以上,不可不慎。至製造毒品既、未遂之判斷,視其製造之毒品是否已達足供人施用之程度,若已達足供人施用之程度應認已製造完成,並不以達到市面所販售的程度為必要。

我國為遏止毒品氾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刑度都非常重,切莫為了一時好奇而栽種可被製成毒品的植物,稍有不慎即可能刑罰加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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