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等法律中常見的飼主法律責任
文/古旻書律師
這年頭越來越多人飼養寵物,甚至把寵物視為毛小孩一般疼愛照顧,但也不免有些飼主輕忽或是未善待自己的寵物,為了確保動物權益,我國定有 #動物保護法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等相關法律,今天就來聊聊這些法規中常見的飼主責任。
最常被忽略的規定之一,就是犬隻外出應該要有人陪同,如果是例如比特犬等較為有攻擊性的犬種,甚至應該要有嘴套等適當防護措施,這規定在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第5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第3項)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違反本條規定時,除了罰鍰之外還會面對限期改善甚至沒入的處分。
其次則是為了避免寵物被不當繁殖,飼主原則上須依照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幫寵物絕育(結紮),或向主管機關申請獲准免絕育,違反此一規定時罰鍰高達5萬元以上至25萬元以下,提醒飼主們多加注意。
此外,為了有效管理寵物,也避免寵物走失後無法循線找回飼主,寵物也必須依照動物保護法第19條第3項植入晶片。原先此規定僅適用於狗,但因寵物貓的數量增長甚快,民國(下同)114年起貓也納入強制施打晶片的範圍,緩衝期只到115年元旦,應特別注意。
最後,考量到狂犬病無論對於人類、寵物或其他動物都有強大的威脅,基本上高風險的狗是強制施打疫苗的,而貓在114年7月起若符合完全飼養在室內空間(非放養)、外出會關籠等防逃措施之前提下,則可以免強制施打。違反此規定時,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2款規定,得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且得命限期改善,因此為了毛小孩及自己的荷包著想,飼主還是應該養成每年固定帶寵物去施打疫苗的習慣為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