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7日 星期五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是什麼?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是什麼?


文/蔡麗雯律師

當法官或檢察官覺得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可能會有逃亡、滅證、串證等行為時,有可能會裁定羈押,但因為羈押影響人民權益重大,所以刑事訴訟法第101-2條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亦即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然符合規定之羈押情形,但沒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以替代羈押的手段─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之,那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的意思和規定是什麼呢?


具保或者常聽到的交保,指的是由被告或其辯護人等第三人以金錢或保證書據實提供擔保,保證被告將遵守法院命令,不會逃匿或妨礙訴訟程序。若之後出現逃亡、依法傳喚而未到庭的行為,具保人也找不到人的情形,交保時的保證金將可能被沒收,同時也可能會被羈押。然而大多數被告自己身上不會帶太多錢,所以都要仰賴外面的人拿錢到地檢署或法院來繳錢、辦理交保。故被告獲准交保時,能否找到人拿錢來交保,也就很重要了。雖然現今通訊軟體發達,但通常此時被告手機可能已經被沒收等等,不會讓被告使用自身手機通訊軟體聯絡親友,建議仍要熟記一、兩位親友的電話號碼,才能請法警幫忙打電話通知親友攜帶身分證或駕照等證明文件及交保金額,至法警室具保責付處窗口辦理交保。若錯過交保期限,可能就會執行羈押或者再行開庭決定處理方式。

責付則是將被告交給特定人,以確保傳喚被告將來開庭時能順利到場,可以責付的對象為得為其輔佐人之人(被告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或律師等。

限制住居則是指定被告的居住所,不能隨意搬遷。雖然限制住居所,但其實並不等同軟禁,仍能自由行動、正常出門,但必須確保能正常收到通知出面開庭,同時限制住居通常會搭配要定期到指定處所(如警察局、派出所)報到。如果原本限制住居的處所因為租約到期、工作、就學等因素必須變更,則必須提出聲請,通常只要不違反原限制住居的意旨及目的,都會准許。如果未事先獲准就擅自變更,甚至影響到文書送達或未能按時出庭,有可能法院或地檢署亦會撤銷原限制住居的處分,重新思考是否要採取羈押的方式進行。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三者,可能會相互搭配或再加上其他手段,如果被告有幸不被羈押,法院或地檢署同意採取替代手段,請務必理解相關規定,以免好不容易爭取到的自由泡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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