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1日 星期一

淺談貪污治罪條例的相關量刑規定

淺談貪污治罪條例的相關量刑規定


文/古旻書律師

為了懲治貪官污吏,刑法中雖然已經有 #瀆職罪章 ,仍然另訂立了 #貪污治罪條例 ,作為處罰貪污案件的特別法,此觀貪污治罪條例第1條規定:「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自明。


貪污治罪條例中,大致上可以依照刑度區分成幾個等級,依序為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包括違背職務收賄罪等)的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次為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包括利用職務詐欺罪等)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再次則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包括圖利罪等)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末則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1條(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更有加重規定:「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換言之,無論是否符合上開加重規定,貪污治罪條例原本即屬刑度相對很重之法令,有沒有機會獲得輕判呢?

事實上,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規定:「(第1項)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第2項)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對於犯貪污案件之 #自首 或 #於偵查中自白 、 #供出上手 等情形,均定有減刑規定。

另外,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則規定:「(第1項)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第2項)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也定有針對案件 #情節輕微 的減刑規定。

最後,實務上倘若在適用前開減刑規定後,仍有 #情輕法重 情形時,法院仍有可能斟酌個案情節,決定是否再適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遞減其刑。

綜上可知,正因為貪污案件刑度很重,一旦涉案時,務必全盤考量案件情節與證據決定案件攻防策略,尤其於偵查中自白的減刑規定一旦起訴後即無從適用,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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