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糾紛多,如何維護自身權益(業主簽約篇)
文/蔡麗雯律師
好不容易成家立業了,總想有一間自己的房子,多數時候,裝修的花費雖然比買房子少,但也是一筆開銷,且遇到糾紛時一樣讓人很困擾!實際上,不少民眾想替室內進行裝潢、裝修時,為了省錢多習慣自己找工班來施工,有時甚至可能水電工程、粉刷或窗簾工程就找不同的廠商施工。有時因為金額不大,覺得簽約麻煩,雙方皆以口頭溝通,未簽訂契約來約定相關細節,如一切順利倒也相安無事,但遇到糾紛時,難免雙方各說各話,處理起來更耗時費神,可謂是花錢找罪受!所以大家還是要衡量一下是否簽約,那如果決定要簽約,要注意些什麼呢?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分派現金股利
文/許美麗律師、古旻書律師
依經濟部民國109年3月18日經商字第10902407350號函釋(下稱系爭函釋)分析說明如下: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文/古旻書律師
常有人在法律諮詢時問到如果父母年邁,開始出現失智等無法自理財產的情況時,或是家中有心智上障礙的家人,怕他出去受騙亂簽合約、本票或申請手機門號等等,該怎麼辦?這時候可以運用的制度,就是 #監護宣告 與 #輔助宣告 。
網購糾紛多,買家未完成退貨程序,是否構成侵占?
文/蔡麗雯律師
現在網路很方便,不用出門,點一點就可以買到東西。但也常因此發生買賣糾紛。有時因為無法在事前看到實體物,到貨後才發現不如預期,而希望退換貨。此時最常被主張的就是「7天鑑賞期」,其實是消保法第19條第1項的7天猶豫期間無條件解約之規定。不過,並非所有的網購都可適用消保法第19條,首先賣方須為消保法規範的對象─企業經營者。企業經營者得為個人,但必須以銷售為營業活動,如果只是偶一為之,則無消保法之適用(此部分可參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6年10月3日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函)。其次,所購買的商品必須非屬消保法第19條第2項之商品(此部分商品類型可參看授權行政院訂定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主動出來面對」算是自首還是投案?
文/古旻書律師
一旦有人涉及刑事犯罪,報章雜誌最常出現的報導內容無非就是犯罪行為人「主動出來面對」,此種行為一般可能被大家稱為「 #自首 」或是「 #投案 」,只是兩者在法律評價上實有所差異,最主要的影響在於犯罪行為人之後會如何被量刑,今天就來聊聊兩者的差異。
回不去了,聊聊離婚吧!
文/蔡麗雯律師
婚姻不順,現在人不像以往傳統,放下這段婚姻逐漸成為很多人的選擇,而要想結束婚姻最簡單也是最困難的就是協議離婚,即依民法第1049條、第1050條由雙方合意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找兩個以上證人簽名,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死而復生?聊聊民法的「死亡宣告」制度
文/古旻書律師
我們偶而會在報章雜誌上看到類似「死而復生」之類的驚悚標題,點開內文會發現大抵都是某人失蹤多年,經法院宣告死亡之後,某人卻又突然出現要求撤銷死亡宣告之類的故事。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民法上「死亡宣告」的一些概念。
判決確定前,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嗎?
文/蔡麗雯律師
新聞媒體時常報導誰誰誰涉犯什麼罪卻僅以多少金額交保,不用羈押,社會大眾可能就會抨擊法院,究竟在判決確定前,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嗎?
網路消息別亂傳!當心惹禍上身
文/古旻書律師
自從網路普及後,要轉傳任何訊息只是彈指之間的功夫,毫不費力,也因此令人輕忽了資訊傳播容易且快速並不只帶來好處,也造成了所謂「 #假消息 」更容易散布的負面影響。近期我們常聽到要打擊假消息,但具體來說到底牽涉到哪些法律責任呢?
未婚生子的孩子是你的孩子嗎?
文/蔡麗雯律師
甲男和乙女為男女朋友關係,在未結婚的情形下,乙女懷有身孕,甲男希望乙女將胎兒拿掉,乙女不從,表示其會自己養育這個小孩,兩人遂告分手,之後乙女誕下胎兒丙子,試問丙子和甲男乙女的關係?